【来源:浙江检察】
近日,余姚市某环卫企业负责人对前来回访的检察官说:“自从办了取水许可证,我们取水放心,用水也更节省……”

近日,余姚市检察院检察官开展公益诉讼“回头看”,确认取水点已规范设置标志牌及取水栓管道。
2024年8月,“12345”平台上一条市民举报线索,引起了余姚市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的注意:“环卫企业洒水车将水管接入消防栓,盗取消防用水用于道路保洁。”收到线索后,检察官立即进行实地调查,发现被举报环卫企业的洒水车接入的并非消防栓,而是环境卫生管理机构为了环卫作业用水在河道边专门设置的取水栓,抽取的是河水而非消防水。
那么,环卫企业能否使用该取水栓直接抽取河水开展作业呢?答案是否定的。我国水法第48条明确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检察官在调查中还发现,环卫企业取水量颇为庞大,可能造成水资源的浪费、河道水资源储量失衡等问题。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深化“河长+检察长”协作模式,检察官主动联系余姚市河长办,双方共同对辖区环卫企业取用河道水情况开展现场勘查,通过查询相关平台信息、实地走访调查等方式获悉环卫企业相关情况,并固定证据。该院进一步查明,2022年以来,共有4家环卫企业通过招标承揽余姚市城区街道道路及绿化带的清扫、清洗、保洁、洒水、降尘等公共领域环境卫生管理服务工作,但这4家环卫企业在开展作业过程中,均未申请取水许可证,擅自抽取河水,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我们抽取河水用于公共环境卫生工作,资源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为何还要申请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面对检察机关的调查,某环卫企业负责人产生质疑。
检察官耐心解答道,无序无度擅自从江河、湖泊取用水资源,可能会造成水量的大幅下降,扰乱取用水秩序,而水资源的短缺会影响水体自净能力、水生动植物繁衍等,直接威胁甚至破坏水域的生态环境平衡。因此,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环境卫生管理服务工作虽是公共服务的重要一环,但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临时应急用水、少量生活用水等免办取水许可证情形。市政招投标项目更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经过多次释法说理,某环卫企业负责人终于明白了相关规定。
随后,余姚市检察院联合该市河长办共同组织水利、住建等相关职能部门及下属机构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召开磋商会,充分听取相关单位意见,明确违法取水事实,就取水额度、用水方式、许可申请等事项达成共识。各方均认为,应由环卫企业独立申请取水许可证,保障水资源费缴纳。
2024年9月,余姚市检察院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对环卫企业违规取水行为进行妥善处理,采取有效措施推动行业用水规范。
收到检察建议后,水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立即责令各环卫企业提交取水论证资料,补办取水许可证。在相关职能部门的共同推动下,辖区4家环卫企业正式提交取水许可申请。通过形式审查和实地勘探后,水利部门向4家环卫企业依法发放取水许可证,同时指导其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取水记录设施11台,有效控制环卫企业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推动行业取用水规范。
“通过此次案件的办理,我们不仅对‘河长+检察长’协作模式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同时也进一步加强了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形成河湖保护治理合力。该案件也入选了浙江省涉水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为协力推动解决河湖保护治理难题提供了参考思路。”承办检察官如是说。
来源:检察日报
记者:蒋杰 杨丹丹
●
●
●
●
●
●
●
声明:此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来源错误或者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您可通过邮箱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及时进行处理。邮箱地址:jpbl@jp.jiupainews.com